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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机构编制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县(市、区)可先根据标准核定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的人员编制,再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下达。

  二、实行负责人聘用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核定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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