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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资助。

  3.过渡安置。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工资收入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连续工龄。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学习深造。鼓励选择过渡安置的未聘人员学习深造。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或资格后参加竞聘并被录取上岗的,可由招聘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认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和分流工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

  (二)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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