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投标,是否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5.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6.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存在先使用后验收情况。
(四)工程组织实施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成立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五)校安工程档案情况。包括:是否以县为单位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原始档案的收集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档案建设是否与工程建设保持同步。
(六)校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进展情况,运用系统进行校舍安全管理情况等。
(七)调研工程实施成效。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实地督查了解,总结典型经验,掌握工程实施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省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深入基层、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分工和督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每两个月至少到所包干地级以上市督查1次,并在15日内将书面报告反馈省校安办。要根据所包干市县校安工程进展情况确定督查密度和范围,视实际需要增加督查次数,开展全面督查或选择1-2个县区进行重点督查,也可开展专项督查或结合其他工作开展督查。省校安办将适时通报各单位督查情况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要自觉组织自查,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具体督查事宜,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省校安办联系人:窦体阳、何绍波,电话:020-37627092,37628030,传真:020-37626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