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经济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单位可与专业机构签订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有偿委托其按规定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开展经营活动。
七、明确建设标准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装修及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八、实施项目建设
投资建设单位可根据各区县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项目目录,结合实际选定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有关规定,向房管部门办理项目认定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此后,按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
九、改建和改造闲置房屋
房屋产权单位利用本单位闲置的非居住用房改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按《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房屋产权单位合作,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闲置的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改建或改造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此类项目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规定,向房管部门办理项目认定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此后,按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
十、办理房地产登记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按《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2010年年底前竣工并入住、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规定使用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用途、范围、使用期限及房屋建设合法性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含附图附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意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初步认定材料等,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其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该用地为临时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中明确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用途、范围等进行登记,并颁发扉页上盖有“临时”字样的房地产权证。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除住房保障机构明确的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