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前竣工并入住、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租赁房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项目,产权单位应持房地所有权证,规划部门明确房屋改建或改造合法性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含附图附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须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意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初步认定材料等,申请办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
十一、加强分工合作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区县政府、街镇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产业园区发展环境出发,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宿舍;要着眼于加强来沪务工人员社会管理和农民增收,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要坚持区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面向社会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
十二、其它支持政策
新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建造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筹措过程中的契税,经房管部门项目认定,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函告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由投资建设单位办理税收免征手续。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租金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以及租赁合同印花税,投资建设单位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临时权证)后,应将租赁方案报送房管部门备案,将租金价格分别报送房管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函告市地税局,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租赁经营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免征手续。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0〕022号)执行。投资建设单位或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可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规定核发的认定文件,向公用事业部门提出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已建成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项目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临时权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认定。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在运营初期区县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制定。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造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可享受市、区县财政的资金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