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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多年来,我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为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对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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