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联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就项目可能造成对自然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意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能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涉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能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对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联合监察、国土资源、农牧、林业、农垦等部门,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的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属于自治区级的,经宁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保护区资格。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