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集中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适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保留、修订或废止意见。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政府的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采取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
(六)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七)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决策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整、修改或停止执行,坚决纠正不当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