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6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和全省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由区(市)县金融办、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为特别成员单位。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