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金融办负责召集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实施考核。
(三)市工商局负责依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等工作,并依法开展年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金)、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监管。
(四)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土地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其他经济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报表、经营业绩进行查询、监控,及时预防和惩处经济犯罪。
(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贯彻落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四川银监局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协助市金融办查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信息。
第五条 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按照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要求,及时收集、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
(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