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和办理债权发行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等部门2010年第3号令和川府发〔2010〕30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企业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融资担保”+“企业组织形式”构成。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加“互助”字样。
(六)注册地址: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地址应与营业地址一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主发起人牵头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向拟注册地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市)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复审申报材料并提出复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筹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预核名、验资、资本金托管手续。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6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未申请延期或经批准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筹建的,取消筹建资格。
(三)验收:筹建工作完成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向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四)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和市金融办验收合格文件,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变更程序。
(一)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