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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二)现场公示信息。房屋征收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阳光操作,将征收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合同样本、征收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健全征收投诉机制。各区(市)县应设立征收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政协、法律专家等人士参与协调,积极化解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四、依法推进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

  《征收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拆迁许可的延期、变更,以及行政裁决的受理和作出等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拆迁补偿标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自然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样本)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样本)

                                   ___市、区(市)县征决字〔 〕第 号

  因   需要,需对   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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