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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制定奖励金标准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的贡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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