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识)设立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国土资文〔2011〕69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规范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识)的设立和使用,遵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护标志牌(标识)的设立使用
(一)基本农田确定以后,县(市)、乡、村(地块)三级应即时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立和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7〕3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每个县至少设立1块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每个乡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分布,设立至少1-2块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确定的每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地块)也应设立相应基本农田保护片(地块)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三)保护区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基本农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举报电话等信息,保护片(地块)标志牌还应注明地块编号等信息。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识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标识制作应醒目、清晰,根据标准图案之比例放大或缩小,颜色规格应符合规定。
(五)在无明显固定地面参照物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转折点应根据需要设立界桩,并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获取界桩坐标,界桩应能长期保存。界桩上应绘制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统一编号。
二、保护标志牌的样式规格
保护标志牌的设立应本着牢固耐用、造价节约、美观简朴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304号文件的样式和要求执行,可参照如下规格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