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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也可授权委托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六、支持措施

  (一)按照适当支持原则,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二)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范围。

  (三)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

  (四)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申办单位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合同;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对工作有贡献的技能大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的技能大师给予一定的报酬。

  企业还可以与校企合作的技师学院联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技能大师负责工作室具体运行工作,要制定并落实名师带徒工作计划和技术攻关计划(包括当年度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完成进度等),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办公室对全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工作室,纳入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评选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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