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