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融资性担保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
(二)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核;
(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