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和开业;
(四)组织实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组织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算;
(七)指导县(区)、开发区对辖区范围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
(八)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并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融资性担保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