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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求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提请市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变更注册资本达到百分之二十及以上;

  (四)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分立或者合并。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章 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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