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