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金融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复审,按规定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的,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获准筹建、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金融办,验收记录作为提请开业审批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