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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关于做好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应结题项目验收和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1.项目结题报告(包含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2.经济和社会效益自评报告,有关权威部门、信息发布者或生产单位提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信息及证明;
  3. 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
  4.全套技术文件(如著作、论文、研究报告、专利、软件登记等);
  5.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测试等)。
  八、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在验收中,若有1/3以上(含1/3)的验收小组成员对通过验收持反对意见,则该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2.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九、验收结果
  项目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教育厅审定。验收结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选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合格以上等级由教育厅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者5年内承担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
  1.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新产品的鉴定,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教育厅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由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要投产的新产品,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标准审定和商标注册,自治区教育厅支持和协助此项工作的进行。
  3.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需要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时,在申请验收的同时,应向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并办理有关的鉴定手续。
  4.由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有效成果必须在证明材料上标注“新疆高校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十一、项目建档
  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并报教育厅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
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建档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书
  2.项目立项通知
  3.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补充修改说明
  4.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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