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做好我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我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0篇左右,优秀硕士学位论文50篇左右。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由自治区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应奖励级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新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 自治区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