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自治区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十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推荐,推荐名额、材料报送等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规定。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评选后产生。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按照参评论文的学科分布情况分配评选指标、遴选学科组专家,并成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学科组专家由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组成,学科组召集人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参评论文的导师实行回避原则。学科组专家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选,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确定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予以公布。 对已批准的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自治区教育厅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