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书面提出撤并收费站点(含调整收费站点位置)的整改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撤并(调整)收费站点的相关工作。
2.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对存在上述2、3项问题的,要书面提出调整收费期限的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收费期限的调整审批工作。
上述3项问题,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并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对早期建成运营、通行费标准明显偏高、经营收益明显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提出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三部门应提出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以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 严格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 严禁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 对地方出台的收费公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省政府规章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清理,以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修订与废止等工作,同时对需要修订或者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订、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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