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本实施方案和五部委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等的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市县、本单位管理的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2010年以来新通车运营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同时提交正式的交工验收报告。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及相关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整改方案等一并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全面,相关数据准确、翔实;自查问题依据合法充分、整改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得力且具可操作性。
省领导组在对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完成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进行核实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于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有关单位报送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及相关批复文件、整改方案、收费公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对报表报送真实、整改方案编制合理的地区和单位,由省领导组及时批准整改方案,督促其转入整改落实阶段。
对审核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其重新上报整改方案直至满足相关要求后,再转入整改落实阶段。
对现行的收费公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审核清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自转入整改落实阶段后,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本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31日)。 省领导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整改方案落实、收费站(点)撤并、收费设施拆除、人员分流、公路养护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对清理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