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县(市、区)财政为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四)从今年起,财政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贴30元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比照上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