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其合并实施。其他地方要抓紧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机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准备。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