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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质监局发〔2011〕222号)


各市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省局制定了《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活动,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以及属申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质量违法行为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原辅料生产食品的;

  (二)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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