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1%以下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1%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申领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颁发。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或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属两人以上共有。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由专门的奖励发放管理机构负责,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严格奖励资金的申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