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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第二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结合区域发展需求,瞄准产业链中高端环节,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的相关优势重点学科,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产业、市场为导向,以优势学科知识技术化、核心共性技术工程化、产业前瞻技术引领化为主要任务。

二、建设模式

  第三条 建立区(县)校、院所共建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地方行政资源和高校科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以资金、土地等资源,高校、院所以资金、无形资产,也可吸纳部分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企业,负责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运营。

  第四条 鼓励按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的创新思路和“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模式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按“产业技术研究院+学科型公司”模式规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三、保障措施

  第五条 对建设大学科技园涉及的规划、土地等需求,由市政府统筹规划,一事一议,优先配置。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学科技园和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市相关投融资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对现有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园区管理公司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本计划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第八条 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全方位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对使用费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和依托高校、院所共派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保留其原有编制;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参照市、区(县)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将区(县)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工作及绩效列入年度考核,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立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园区先行、制度先试” 关键举措,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促进金融资本要素向科技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制定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

  一、总体思路

  1、以建设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契机,以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建立和完善覆盖科技研发、科技创业、科技产业化等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级次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通过金融资本要素和科技创新创业的互动,形成“创有所扶、长有所促、成有所励”的具有南京特色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

  2、建立健全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融资担保和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链,搭建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股权投资促进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覆盖扶持10000家科技创业企业、重点培育1000家重点科技创业企业、努力实现100家以上科技创业企业辅导上市,培育和引进一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转化一批占据全国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技术和自主创新产品、壮大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批自主创新的骨干企业、上市企业,努力成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先行示范城市。

  三、构建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链

  3、设立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也相应配套设立。根据科技创业企业的团队力量、科技含量、项目前景等因素,通过无偿资助、偿还资助、直接股权投资、引导性投资等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各类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特别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的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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