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扩大到不少于10亿元,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相应配套设立,重点用于投资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和引导设立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于初创期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可提高到30%。到2015年,在宁设立的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突破500亿元。
5、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发展。对新设立、注册和纳税在我市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资金补贴,其中对主要投向为初创期、注册资本在1-5亿元的公司制和2-10亿元的合伙制基金,根据其资金规模按公司制不超过1%、合伙制不超过0.5%的比例,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资金补贴。对基金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其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 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50%给予补助。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体系,由政府和创投企业共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社会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创业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订科技信贷投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和评审机制,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门,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
8、深化科技银行建设。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和意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出资、各区县和开发区(园区、街区)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配套,对列入支持的科技创业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同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补贴机制,把科技银行建设成为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
9、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科技创业担保业务风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创业企业担保业务,按其年累计担保额予以 2.5%的保费补贴。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创业企业担保业务发生实际代偿损失后,实际损失扣除“两金”清偿后部分,给予30%的补偿(同一担保机构最高为其累计担保额的1%)。
10、充分发挥国有担保公司的引导作用。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设立的担保公司要把科技创业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要安排不少于50%的比例为科技创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发挥市科技创新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扩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
11、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两年内实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科技创业集聚园区的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各类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不断探索拓宽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等业务,提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科技创业能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
12、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制定促进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对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
13、建立健全科技创业企业征信体系。建立科技金融外部评审机制,逐步发挥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在科技创业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14、积极推进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积极在我市推广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通过保险来分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在研发、市场开拓等活动中的风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根据科技型企业申请的险种给予 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积极运用其他直接融资工具为科技创业企业融资。大力推动和组织科技创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债权融资工具融资,拓宽科技创业企业多元化债权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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