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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管理,落实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9号令)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省政府60号令),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设置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要进行设置审批,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筹办批准证书》。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有关程序提出举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申请,由各级民政局逐级上报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开展服务前,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属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兴办的,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数量、布局层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分别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落实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发展总体规划。
  二、各尽其责,加强监管
  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安全监督、劳动保障、消防、公安、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对于因不履行社会福利(儿童、残疾)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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