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本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2.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门诊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对审核批准的门诊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医疗救助金。
五、资金筹集
(一)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保障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分别根据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拨付,市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根据每个县(市)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支出金额和城乡医疗救助开展的情况,安排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市)区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强化资金监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专项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大病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卫生保健和体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七、医疗服务
各县(市)区要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确定适当数量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县(市)区民政局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费用审核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机构审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未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不能垫付医疗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