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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郑发[2007]14号)的要求,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等制度。
  (三)规范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议事程序,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四)规范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全市农村都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公章使用和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用制度规范干部和村民的行为, 要全面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任期届满或离任村干部审计等制度。
  (五)树立样板,培育典型。在试点工作中,全市要以开展“十个一”活动为基本内容,抓好社区建设示范村工作。即:(1)建一个社区服务站;(2)建一条文明街;(3)建一处村民健身场所(如健身路径或篮球、排球、羽毛球场等);(4)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建一支文体队伍;(6)建一个社区活动中心(图书室、棋牌室、老年活动室);(7)建一所村民学校(党员远程教育室、科技夜校等);(8)建一支志愿者服务队伍;(9)建一个移风易俗服务组织(红白理事会);(10)建一支治安巡逻队伍。对经济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村可以不断拓展充实社区建设的内容,积极打造“品牌社区”。
  三、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的范围。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上街区、惠济区、高新区及经开区各确定5个村,巩义市、登封市、新郑市、新密市、中牟县各确定20个村,荥阳市和金水区2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市(区)各确定的试点村不低于30个。在选取试点村时,先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村作为示范典型,并尽量和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相一致,以便于同步推进。
  (二)试点的时间。试点工作自2008年上半年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各县(市)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都要根据试点的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写出试点情况报告,年底市里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一样,涉及多个部门和不同领域,为加强领导,各县(市)区都要健全完善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这项工作常年有人抓,并形成规范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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