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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大庆市区为620元/月,所辖县为360元/月。

  (二)哈尔滨市区(阿城区除外)为588元/月,所辖阿城区和各县(市)为370元/月。

  (三)齐齐哈尔市区、七台河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市)为420元/月。

  (四)鹤岗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为330元/月。

  (五)大兴安岭地区为480元/月。

  (六)绥化市区为469元/月,所辖北林区为469元/月;县级市为434元/月;县为420元/月。

  (七)伊春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和其他区为410元/月。

  (八)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为380元/月。

  (九)牡丹江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绥芬河市除外)为350元/月。

  (十)黑河市区为400元/月,所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为3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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