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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住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各市(地)要单独设立或依托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民政部门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五、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切实维护孤儿各项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好孤儿的基本权益。

  (一)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协调指导,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好牵头作用。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落实孤儿各项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2.依法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充分利用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严格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采集和录入辖区内孤残儿童信息,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3.做好孤儿安置工作。指导开展好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国内依法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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