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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强化诚信自律活动为主线,在全省食品行业继续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按照“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2010年乳制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食品添加剂、肉类、调味品、饮料、酒类行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推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组织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范围,针对重点部位、重点品种要集中力量联合监督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和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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