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造成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对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大检验监测频次,提高检验检测覆盖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组织开展全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加大检验检测投入,更新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统一领导、部署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麻痹松懈现象发生。各市地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认真执行首办负责制,接到举报的部门要立即调查核实,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尽快依法查处,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不得推诿扯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