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市移民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完成如下工作:划分项目的标段、初审项目招标文件、参加交易过程的监督、监督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协助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投资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且在竞争性比选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3家以上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一条 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市级监督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且经市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后,招标人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移民主管部门上报《拟实施移民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意见表》,并按表中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初审,最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市移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意见表》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市交易中心设立的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