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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过程以及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均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进入、未按规定程序交易,市移民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予以曝光,并记入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中的不良行为档案,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拟实施移民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
  区县(自治县):

序号

项目名称

概算投资

拟招标项目类别

备注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装饰工程

代理业主选择

BT投(融)资人选择

BOT投资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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