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复审,省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对外营业。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