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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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 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有其他立功情形
|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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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 事后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不能或者拒绝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
|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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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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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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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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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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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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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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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假唱欺骗观众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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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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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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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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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千―8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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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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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举办单位冠名不符合规定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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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单位冠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擅自以外国国名、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国际”等字样冠名的
| 3―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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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擅自以我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冠名的
| 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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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擅自以外国国名、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国际”等字样冠名的
| 违法所得3―4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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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擅自以我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冠名的
| 违法所得4―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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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募捐义演获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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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募捐义演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且在非重大义演活动中获利,社会影响较小的
| 违法所得3―4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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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在重大义演活动中获利,社会影响恶劣的
| 违法所得4―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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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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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事项发生未满1年,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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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 变更事项发生1年以上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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