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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事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8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5―8万元罚款

087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8―10万元罚款

088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8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90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正常,最后经营所得是作为募捐所用

5―8万元罚款

091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经营所得作为私用

8―10万元罚款

09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正常,最后经营所得是作为募捐所用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9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经营所得作为私用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9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秩序基本正常,社会影响较小的。

5―8万元罚款

095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恶劣的。

8―10万元罚款

096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秩序基本正常,社会影响较小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9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恶劣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9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出售的门票数不满其计划出售总门票数30%,且已经出售门票数量不满100张的

1万元以下罚款

099

已经出售的门票数占其计划出售总门票数30%以上,或者已经出售门票数量100张以上的

1万―3万元罚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
  事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10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纳1名未成年人

罚款5千-1万5千元,

101

接纳2名未成年人

停业整顿30天

102

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03

每日24时至次日8时期间接纳未成年人

被查实后,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注:专项行动期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项: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10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人以下者

罚款1千-3千元

105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1-20人的

罚款3千-6千元

106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21人以上者

罚款6千-1万元

107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罚款1万元-1万5千元,或处停业整顿7-10天

108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

被查实后,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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