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发[2011]497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监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网监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