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使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违法或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积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四)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抗拒、妨碍、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行为人主观故意违法,且整改态度不积极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