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选择罚款或拘留的处罚种类后,罚款处罚的数额和拘留处罚的天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规定了最高天数和最低天数的拘留处罚,从轻处罚应按照最低天数确定,从重处罚应按照最高天数确定。
(二)对规定了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罚款处罚,按照附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只规定了最高数额的罚款处罚,从轻处罚在最高数额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数的70%以上确定。
(三)只规定罚款处罚且系初犯的,只规定最高罚款额的按照最高罚款额的30―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额的按照最低罚款额追加最低罚款额的30―50%确定。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处罚;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处罚;
(三)对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不得依据不同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行政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先于公安机关依据某项规定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的规定再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书面报请市局法制办批准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