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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按需求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筹集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主要包括集中建设、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场收购改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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