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的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法人组织建设,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作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责,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凡家庭成员具有中心城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中心城区工作或者居住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房产,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三)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补贴出售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
(四)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已经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