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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本基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基准规定的整改要求是指符合园林绿地技术规范的要求,小区绿化还要符合《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要求。

  重庆市园林局行政处罚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不予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绿化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且绿化景观有明显改观。

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不予处罚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事项,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一至三万元的罚款

一般

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相关工作,虽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但不能完全恢复绿化景观原貌。

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三至七万元的罚款

从重

1、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  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  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4、  在限改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5、在城市主干道或者城市景观大道占绿毁绿的;

6、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七至十万元的罚款

2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且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减轻

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绿地建设的数量达到要求,质量未达到要求,危害后果轻微。

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一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从轻

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绿地建设数量不足面积较小。

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一般

不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不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绿地建设数量有较大的差额。

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二倍处以罚款

从重

绿地建设数量不足面积较大,质量未达到要求。

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3

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接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不予处罚

设计或施工单位越级承接工程,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减轻

设计或施工单位越级承接工程,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不予处罚

从轻

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质或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及时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七千五百元的罚款

一般

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质或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七千五百元的罚款

从重

设计或施工单位伪造、涂改、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七千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4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绿化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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